2022年8月26日,網友韓某某在中經聯播網發貼《自稱找中紀委干部“設局”辦事,律師凌杰到底是“詐騙”還是“被騙”?》。內容如下:
我叫韓某某(身份證號21030419640331XXXX ,手機號1384126XXXX)。2019年,沈陽律師凌杰自稱有關系可以通過遼寧省、中紀委干部“設局”幫我辦成一件事,共收取我“律師費”700萬元??蓵r至今日事未辦成,款也不退。經多次交涉無果,迫不得已,我將此事公之于全國網友,對凌杰律師的行為提出嚴重質疑,請全國的網友來評判,凌杰律師到底是“詐騙”還是“被騙”?
2019年9月,我因一宗經營業務涉及到復雜的交涉事宜,找到凌杰律師咨詢是否可幫我代理此事,凌杰答復我,這個事情可以辦,但是需要我簽一封“舉報信”,通過他在遼寧省紀委的朋友給有關方面施加影響,講的頭頭是道、有鼻子有眼,提出這需要費用3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現金交付。于是2019年9月4日,我到凌杰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將200萬元現金交給凌杰,凌杰給我手寫了一張“律師費”收條(圖1)。凌杰同時給了我一個他的個人建設銀行卡號,次日我讓我兒子李XX給凌杰匯款100萬元,凌杰讓寫轉賬附言“律師咨詢費”(圖2)。之后凌杰以我的名義寫了一封檢舉遼寧某公司負責人公款出國旅游的舉報信,要我簽了字。
(圖1)
(圖2)
二個多月后,凌杰對我講,找遼寧省紀委的朋友辦了,但力度不夠,需要通過中紀委的朋友施加更大的影響,他已經給中紀委的朋友講過了,答應幫忙,需要費用400萬元,還是匯入他的個人建設銀行卡。于是2019年11月30日我向我表弟孫X籌借這筆款項,讓我表弟孫X給凌杰電匯了這400萬元,凌杰讓寫匯款用途“律師費”(圖3)。之后凌杰打開中紀委投訴舉報網站,教我提交了對遼寧某公司負責人公款出國旅游的舉報信。
(圖3)
可是又是一年多過去了事情毫無進展,凌杰總是說中紀委的朋友肯定會幫忙搞好的,讓我等,等,等。一直到2020年11月,我強烈要求凌杰帶我到北京見一見這位“中紀委的朋友”,在我的逼迫下凌杰帶我到了北京,可是今天說這個“朋友”到外地出差了,明天又說正在參加重要會議,后天又說出國了,一天一個說法,總之見不到這位“中紀委的朋友”,先后二次到北京都是這個套路,直到目前我也沒見到過這個人。
一晃到了2021年9月,我巳徹底不再相信凌杰,堅決要求其退款,凌杰卻向我出具了一張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大屯派出所的《立案通知書》(圖4),說他也被人騙了,他已經報了案,北京公安也已經立了案,錢是沒法退了,只能等北京公安破案了。
圖4
可是又是一年過去了也沒見北京公安破案,此時凌杰卻又給了我一個新的說法,說是人已經找到了,但北京公安的領導不讓抓,他也沒辦法。我終于被凌杰騙進了死胡同。
可是700萬元!對于我這樣的一個小老板不是一個小數目。痛定思痛,回憶整件事的經過,我嚴重懷疑從一開始這就是凌杰設計的一個連環騙局。
首先,所謂通過遼寧省、后來是中紀委的朋友“設局”辦事這有沒有可能?如果說我作為一個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老百姓對此半信半疑,而凌杰是一名有著幾十年從業經歷的老律師,是完全應該知道這是不可能的,是一種極其荒唐的說法。但凌杰卻堂而皇之地向我吹噓這種做法,講的有鼻子有眼。這只能說明,詐騙者并非他人,正是凌杰自己。
試想,真有人冒充遼寧省、中紀委的干部行騙,騙得過像我這樣的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騙得過凌杰這樣一名有著幾十年從業經歷的老律師?退一步講,既使如凌杰所說他也“被騙了”,但既已報案立案了,這騙子有名有姓,案件線索清晰、證據確鑿,公安機關抓人破案不是非常容易嗎?怎么會一年多破不了案?更何來“北京公安的領導不讓抓人”之說呢?很顯然,凌杰報案并沒有、也無法向公安機關提供“騙子”的詳細信息,故意向公安機關報了一個無頭案,故意將公安機關也騙進了一個死胡同。
我向有關政府機關、司法機關和全國的網友鄭重承諾:我以上所說都是事實,若有虛假,我愿承擔一切責任。我呼吁有關政府機關、司法機關嚴厲查處、打擊凌杰這種扛著律師旗號的詐騙行為,呼吁全國的網友支持我。
▲2022年10月10日,筆者登錄凌杰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官網,在“律師團隊”第4頁右下角呈現的凌杰律師的照片和介紹(截圖)
為防止出現片面輿情,中經聯播網未立即公布該貼內容,將該貼轉發給凌杰所在的律師事務,商請該所并通過該所轉請凌杰律師對韓某某反映的情況予以“解釋、說明或者澄清”。2022年9月17日,該律師事務所函復:“經查韓某某未與我所簽訂過任何委托協議,故不存在委托關系。并且我所也沒有收到過文章中所提及的人民幣700萬元的律師費”。這意味著凌杰律師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屬于規范的律師行為。
2022年9月12日,中經聯播網將韓姓網友的貼文轉給沈陽市司法局。2022年9月26日又將收到的凌杰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復函發送給沈陽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認為如果該網友反映和凌杰所在律師事務所函復的情況屬實,這位凌杰律師輕則嚴重違規,重則涉嫌詐騙犯罪,屬應予嚴查嚴處的情形。建議沈陽市司法局將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進行反饋。2022年9月30日,沈陽市司法局律管處負責人電告中經聯播網:已轉沈陽市律師協會調查,若投訴屬實,一定會嚴肅處理。
截止筆者撰寫本文未收到凌杰律師對韓姓網友投訴的澄清和解釋,但收到韓姓網友發來的一則凌杰與一位李姓人士的電話錄音。通話內容似為:凌杰告之李姓人士“那個人”近期鬧得厲害,當時有120萬元是李姓人士收了的,請其盡快籌集用于還款,李姓人士稱資金都投項目中了無法籌集。凌杰要求李姓人士出面與“那個人”見一面作個承諾也可,李姓人士稱他不合適見面,可以讓凌杰帶“那個人”到項目看一看證明有還款能力,“就說項目是你自己的”。
難道這位李姓人士就是當時凌杰律師口中的“省紀委的朋友?”
筆者不是專業人士,針對韓姓網友指稱凌杰律師的“詐騙”行為,無法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斷。筆者從網上找到一些關于詐騙犯罪的法條和分析文章,供公眾分析參考。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但從現有證據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凌杰律師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屬于規范的律師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章第40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六章第48條規定: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司法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要求:嚴格執行統一收案、統一收費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專用業務文書、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律師業務全面登記、全程留痕,杜絕私自收案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教育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約,確保律師服務收費全流程可控,認真辦理涉及收費的投訴舉報,及時糾正律師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意見》要求:加強律師服務收費常態化監管。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要把律師服務收費作為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上一年度有嚴重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依規評定為“不合格”“不稱職”。
《意見》強調:要加大違法違規收費查處力度。有投訴必受理、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私自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依據《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作出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司法行政部門及時在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公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因違法違規收費被處罰處分信息,定期通報違法違規收費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效果。
律師,是社會良知和公平正義的守望者,推動者,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故此國家對律師的行為規范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法規,對涉嫌違規違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查處要求。筆者相信,沈陽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一定會嚴格履職,盡快查清事實真相,回應社會關切。(編寫黃飛虎)